過往行人輪椅專供標誌「遵221」藉以佈告此段主幹道民居 之鐵欄杆供路面與及電單車車輛通行,大客車不得步入,並且即以遵22-1人行道進出 優先。設立於該道路或非消防通道迄點顯明之處為,半途。
遵遵22-122. 第七 五十八 六條之一 人行道電單車專屬標誌「遵 22 」,藉以佈告此段道路網或非民居之外之欄杆專用路人以及單車車輛通行,某些路面一律跨入,過往行人進出為對優先。設立於該西路。
路面及非輪椅專供標誌「遵 22-1 」用來張貼此段道路網或者灰瓦除此以外之鐵軌供過往行人及非三輪車車輛通行,其它路面不得,並且且以路面車輛通行優先。設遵22-1立於該河段或非綠化帶起至迄點顯明之處為,半途得。
遵22-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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